"解决患者利益主体缺位"--怎么理解这句话??我一直没读懂。
这个问题主要是针对医疗事故鉴定人员的组成的,当前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属于医学会,它的成员基本上都是来自各大医院的医学专家,而医学会属于卫生厅局等管辖,各位医学专家都是来自医院,那么在一般人看来,实际上也无法避免医学专家在心理上会有所顾忌。这些专家就某一个案例是别的医院发生的,但是最终总是医院的医生来鉴定医院是否有责任,却没有一个能够真正独立于医院、卫生厅局之外的组织来为患者或者为双方做一个真正公平的鉴定。所以就有了患者利益主体缺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