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讯(记者王鹂鸣)“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将至,昨日,深圳消委会点评了汽车销售行业中存在的8大“霸王条款”,其中包括逾期不提车就不予退还首付款等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消委会呼吁消费者坚决抵制这些“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一 逾期不提车不退首付款
“购货方在接到供货方提车通知×个工作日内需将全部余款付清提车,逾期首付款不予退回,车辆的所有权归供货方所有。”
消委会点评:这一规定,其违约责任只提出了消费者逾期付款的责任,却只字不提销售商逾期交车的责任,也没有关于销售商交车时存在问题的责任。而实际中,关于销售商逾期交车的投诉每天都有,这样单方面约束消费者的规定,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其次,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首付款相当于预付款,不同于定金,不能没收,只能是退回或抵作货款,卖方没有权利对预付款进行没收。
“霸王条款”二 车主不能损坏卖方品牌
“车主义务条款:买方不得将所购车辆用于有损卖方品牌形象的活动、买方不得移去所购车辆上的徽章/商标等标志,或用其他方式将其掩盖和用其他标识代替……买方违反以上约定造成卖方的任何损失,由买方承担。”
消委会点评:消费者买车后,可以自由支配车辆,上述规定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条款。即使发生纠纷后,到了诉讼阶段,消费者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也只能由法院依法裁决,销售商规定消费者承担一切损失,于法无依。
“霸王条款”三 最终解释权归厂家
在汽车销售中,不少经销商故意误导消费者,把产品说明书等也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在说明书中写明:最终解释权归厂家。
消委会点评:按照有关法律,说明书要符合《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和《消费产品说明书总则》的规范。企业自行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霸王条款”四 修改说明书不通知买方
“厂家有权随时对说明书中设备作出改动或改进,这些改动恕不另行通知,但将会编入新版说明书中,客户可以上厂家网站查看。”“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为法律依据向厂家提出任何要求。”
消委会点评: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必须与汽车的配备相符合,按照《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生产厂家应向用户提供和产品相对应的说明书,售出的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要给予赔偿。
“霸王条款”五 须定点维修否则不担责
消费者“只能在指定点维修汽车”或“不在指定点维修,厂家就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消委会点评:该“霸王条款”体现在销售商的保养手册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如果是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管在指定点还是在指定点以外的地方修理,只要修理厂具备相应资质且没有使原问题扩大,厂家都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霸王条款”六 对易损件不担质量责任
案例:孙先生开着尚未过磨合期的新车在高速公路上,突然遭遇左前轮胎爆裂,造成后车追尾的交通事故。维修厂师傅检查后,怀疑左前轮胎质量问题。孙先生因此向经销商索赔,但对方称:轮胎是易损件,而说明书里有“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条款,因此拒绝赔偿。
消委会点评:这个规定在生产商的产品说明书中比较常见。根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易损件作为汽车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且必须承担质量责任,不能因为是易损件就逃避法律责任。
“霸王条款”七 保修期指定销售零部件
案例:黄女士的进口小汽车在右后灯被撞坏了后,到指定的车厂维修更换,车厂报价换原装后灯要2000元,比市场价高出1200元,于是黄女士要求自带零部件维修,但遭到维修厂和汽车经销商的拒绝,依据是购车合同中的“保修期间指定销售零部件”这一规定。
消委会点评:根据《消法》有关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零部件作为一般商品,只要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通用标准,消费者都可自由选购。
“霸王条款”八 借口“不可抗力”不担责
案例:艾小姐在某车城订了一辆进口跑车,合同定于2006年12月1日前提车。但到了12月中旬仍没有提到车,这时台湾南部地震,销售方以“地震造成与驻台湾的亚洲地区总经销商联系中断”为由,并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
消委会点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目前,深圳市场上汽车销售商滥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减轻自己责任的做法很常见。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对于迟延在先,而不可抗力在后的情形,迟延履方仍然需要承担责任。所以上述情形销售商并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