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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关系”用语,早已被“同居关系”一词取代

王朝娱乐八卦·作者佚名  20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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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关系”用语,早已被“同居关系”一词取代

——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律师的建议,令我“大吃一惊”

3月5日《重庆商报》以《用无效婚姻代替非法同居概念》为题报道了,律师韩德云要求废除“非法同居概念”及有“非法同居关系的相关司法解释”。报道称:在渝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昨日在北京指出,非法同居概念造成了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在基本概念上的混乱,应该废除。他表示,非法同居也是一种婚姻,建议用无效婚姻代替非法同居概念并废止非法同居的相关司法解释。据韩德云代表介绍,非法同居最早见于1989年11月,随后,199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非法同居作为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而确认下来。

3月10日《中国青年报》以《人大代表建议废除非法同居概念》为题也进行了报道,报道称:“在中国存活了近20年的非法同居概念应该从人们的生活中消失了。”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提出建议,废除非法同居概念,代之以更加科学、文明的法治概念即无效婚姻,以保护公民权利。韩德云代表本职是一位律师,他从法律角度解读了非法同居的概念内涵。他说,“非法同居的提法最初见诸于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肇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的非法同居的提法,是人们将非婚同居的关系视为一种不道德,称之为‘非法’而从道德上加以鞭挞。”韩德云说,当时普遍的社会心理是把非婚同居视为非法,把非婚同居的人形同“过街鼠”,人人喊打、乱扣帽子,使其惶惶然抬不起头,这实质上是扩大了道德范畴的标准。“严格来讲,非法同居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我国《婚姻法》并没有禁止婚前同居、非婚同居,也就是说非婚同居不属非法行为,非法同居的提法是把道德上的不许可上升到法律上的禁止,这与我国法治精神不相符。”

看了两篇报道后,我有如哽在喉,不吐不快,也为韩德云律师的建议“大吃一惊”。

韩德云是一名律师,对他提出的这个建议,作为同行,本不应当“炮轰”。但是,我顾不了这么多了。因为如不“炮轰”,不仅会误导不懂法律的人,且还会给审判机关留下“笑柄”。

“非法同居关系”提法,最早出自1989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内容是: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上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按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均未结婚,而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它不包括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司法解释出台后,“非法同居关系”法律用语,就开始出现在法院司法裁判文书中,以及后来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法发[1994]6号)的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对“非法同居关系”中的“非法”作出明确解释,没有指明是违反了那部法律规定,故这个法律用语存在问题。由于《婚姻法》及其它法律中,没有规定无配偶男女不能在一起同居生活的规定,而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都是可行的。所以将这种同居行为指责为“非法”,没有法律依据,这种指责本身就是“非法”的。

对这个法律用语存在的问题,后来引起了审判机关的重视。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修改。该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作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该解释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该司法解释第33条规定,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第34条规定,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就表明,1989年和1994年制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非法同居关系”法律用语,由于与2001年12月24日颁布的司法解释中的“同居关系”相抵触,从此“非法同居关系”,在司法文书中已消失。也就是说司法审判中,已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法律用语。

至于这个“非法同居关系”概念,是否还存在老百姓的观念中,那是另一码事。要想使老百姓改变这个观念,这不是立法机关所能做到的。虽然导致“非法同居关系”深入老百姓观念中,责任在于最高法院1989年和1994年的颁发的司法解释,但由于2001年的司法解释已没有了“非法同居关系”提法,你总不至于要最高法院再下个文,要求老百姓今后不能再提“非法同居关系”了吧?

政协委员张晓梅女士提出将“三八妇女节”改名为“三八女人节”的提案后,不少人指责她在用词上做文章,是一个没有意义的提案,而我“指责”她是因为不懂历史,不懂“三八妇女节”由来。对她的“指责”,仔细想想有些“过份”了,张晓梅女士从事专业主要是美容行业呀。

而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先生,是一名资深律师,也是一名大律师,如果说他不懂法律,那等于是在嘲笑别人。

但是,令我感到“惊讶”的是,他竟然向全国人大提出了一份《要求废止非法同居概念》的建议。而此时“非法同居关系”用语,已被审判机关废止不用,长达近六年了。他如此“大胆”建议,确实令我等学法之辈感到“吃惊”。“惊讶”他在提出此建议时,竟然没有去查最高法院在2001年颁布的新司法解释。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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