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存活了近20年的非法同居概念应该从人们的生活中消失了。”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提出建议,废除非法同居概念,代之以更加科学、文明的法治概念即无效婚姻,以保护公民权利(《中国青年报》3月11日)。
新闻链接:http://zqb.cyol.com/content/2007-03/11/content_1695521.htm
笔者是一名婚姻登记员,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人来离婚,由于其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按照198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明确规定,属非法同居关系,只能让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就是不好得开口说其的关系是非法同居,说出来怕伤了人家的自尊,即便说自己也觉得别扭。在内心深处,我是多么的不希望“非法同居”的说法存在生活中,给别人这样一个“帽子”,人家听了也不舒服。
其实,“非法同居”的概念不仅一个非常荒诞的提法,而且具有强烈的谴责性,是一个完全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词语。按照《辞海》上的解释,非法是指违法的,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婚而生活在一起,综合起来“非法同居”就是指,男女双方未婚而生活在一起是违法的。但《婚姻法》并没有禁止婚前同居、非婚同居。既然可以同居,又怎么会违法的呢?这样的提法实质上“是把道德上的不许可上升到法律上的禁止,这与我国法治精神不相符。”在法制以人为本的今天,“非法同居”早该退出历史舞台而寿终正寝。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建议用“无效婚姻”取代“非法同居”,充分彰显了法治精神,值得肯定,我们应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