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去年五月份重庆某民营医院擅自将我的照片用作医院人流广告的事情,本想通过正确的途径解决。没想到事与愿违,一波三折的历经将近一年之久后,等来了意想不到的结局,在此,想把这件事情的来胧去脉说个清楚。
开始是这样的……这家医院先是擅自用了杨若兮的照片,后经交涉,医院撤掉了她的照片,紧接着就私自换上了我在专辑《夏·恋情》中的宣传照片,还在当地报纸和电视台播出。估计他们怎么也没想到,当时我和杨若兮正好在同一个剧组拍戏,没办法,想装不知道都难!
我本不是一爱生事非的人,而且也没那么大的精力花在这件事情上,最初是想通过律师出面解决,没想到对方竟毫不理睬。事情到这一步的时候,如果我再不通过法律去解决也太纵容他们恣意妄为了。
第一次开庭的结果是:医院无法承担民事责任,而由这家医院的投资公司前来应诉,而这家公司却没有医院的合法经营权。当时觉得有些好笑,连被告都找不到对象。真的很担心,如果有人在这样的医院里出了医疗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担?!难道也像我一样上诉无门吗?
重新确立被告,第二次开庭。将近一年之久,法院判定对方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使用了我的肖像。但是不支持对于非法肖像的赔偿仅支付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用,同时做出书面道歉即可!
虽然我对法律不是很精通,但有些事怎么想也不该是这么个判法:既然确认是侵权,为什么不赔偿损失?那现在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以后什么地方都可以拿艺人照片做广告,反正2万元就可以解决问题了,这可比动不动就天价的代言费省得多啊!!也许这是犯罪成本太低,才有人一而再,再而三得使用艺人的肖像!难道,就不可以让他们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而不会再犯,至少再犯的时候还会记得疼吗?!
我的律师告诉我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只要以“营利为目的”,无论情节是否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说,应该是有法可依的呀!可为什么就不能依法执行呢?既然已经确认是侵权,为什么不赔损失?打个不恰当的比喻,这就像你承认自己杀了人,光说句对不起,而不用付出任何代价吗?
3.15刚刚过去,大家对名人代言产品的质量问题比强敏感,激烈言词不时见诸于报端,但另一方面,非法利用艺人形象做产品宣传更是对艺人和消费者双重的不负责任,对于非法行为,无论是不是名人都决不能姑息。
目前公司已和律师进一步联系,正在整理资料,会继续通过法律为这件事寻求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
我依旧相信重庆的司法环境是良好的!希望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