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 杨维汉)29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确立未成年人优先原则,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了一片“蓝天”。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施行,对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近几年,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少青少年沉溺于网吧无法自拔,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等一些新问题的出现,使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于建伟说:“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网瘾问题、减轻学生负担、校园安全等在这次修订法律中都给予了关注。”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项法律,草案增加这一规定,对他们应享有的权利给予明确。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于建伟说,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社会呼吁为中小学生减负,在学校保护一章中就有规定。法律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学生负担过重问题比较复杂,根源主要还是我们现在的应试教育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于建伟也表示了担心。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法律还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为增强可操作性,法律还增加若干条款,强化法律责任,对违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政府部门、政府工作人员、学校、老师、家长、监护人等等给予相应处罚。
“法律已经修订,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会出台相关的规定,各省区市也会根据新修订的法律对本地的条例或者办法作出修改。”于建伟说,下一步就是在执法层面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具体讲就是严格执法。执法机关应该严格地履行责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于建伟对这部法律的实施表示了信心,“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专项法律,相信能够最终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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