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23日电(记者李宣良)中央军委法制局负责人23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公布施行10年来,有力推进了我国国防事业的发展,促进了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
——国防立法工作快速发展。10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5件军事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和修订了《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30多件军事行政法规;中央军委制定和修订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等140多件军事法规;各级地方人大、政府和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了1000多件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军事规章,初步形成了以国防法为龙头的国防法规体系,保障了国防活动和军队建设在法律规范和调控下有序进行。
——国防执法检查活动持续展开。国防执法检查工作逐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并产生了良好的军事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专项执法检查,促进了各地国防设施保护、征兵、国防教育、人民防空等工作的落实。
——危害国防利益的违法活动依法受到打击。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和各级军事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打击危害国防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力维护了国家的安全和军事利益,为巩固国防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国防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蓬勃兴起。全国各地陆续建立了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将国防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目前,全国县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普遍开设国防教育课程,普通高校和高级中学普遍实行军训制度,许多单位把掌握和运用国防知识作为干部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
——维护军人及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成效显著。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落实国防法关于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妥善安置退役军人、抚恤优待伤残军人和烈士家属以及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规定提供了可靠保障。
——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逐步迈入法制化轨道。根据国防法的规定,我军依法开展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坚定履行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我国严格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地雷议定书》等条约和协定规定的义务,积极参加联合维和行动和国际灾难救援行动,充分展示了负责任的大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