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一名现役军官因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对外经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日前认定这名现役军官存在过错,判决他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商业代理合同无效。
记者2日从法院获悉,这名现役军官是一名中校。2005年8月,这名现役军官与北京一家科技公司签订“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连锁服务中心代理合同”。同日,这名现役军官在向科技公司交纳了权益金56000元后,该公司授权这名现役军官为当地的代理商,从事经营活动。
2006年3月,这名现役军官向科技公司提出申请代理业务中止,将其变更为普通加盟商。但科技公司没有同意这名现役军官的申请。2006年6月,这名现役军官委托律师事务所向科技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代理合同,后科技公司回函表示对解除合同保留意见。
这名现役军官作为此案的原告认为,他作为现役军人,无法从事商业活动,其签订商业合同的行为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另外科技公司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具有欺诈故意。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军人作为一个特殊身份的职业群体,《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军人经商,不仅有损军人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而且直接影响军人本职作战训练任务的完成,具有一定危害性。军人经商的行为有损国家国防利益,应当予以禁止。
虽然法院判决双方所签订的代理合同无效,但审理法官认为,这名现役军官违反军队有关军人不得经商的禁止性规定,不恪守军人职业道德,与他人签订商业合同,对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科技公司对合同的无效并无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