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天津市红桥区文化馆馆长杨志刚诉相声演员郭德纲涉嫌诽谤一案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定郭德纲的行为不足以达到情节严重,不构成诽谤罪。
北京法院网也对昨天的宣判进行了直播。法院经审理查明,自诉人杨志刚曾经披露了曾在该文化馆工作过的被告人郭德纲部分个人隐私,其中包括郭在文化馆工作期间模仿领导签字报销个人费用近一万元,后其帮助找票抵账,最后降到4000元以下才免了他的刑事责任,又偷偷拿走单位的行头及两度娶妻并育有一子。
2006年3月7日被告人郭德纲在网络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我叫郭德纲》的文章,披露了杨志刚用公款装修自己房子,与女同事同居等个人隐私,至此自诉人杨志刚以郭德纲犯诽谤罪提起诉讼,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法院确认了上述事实。但是,法院认为,自诉人杨志刚指控被告人郭德纲犯诽谤罪,经查被告人郭德纲在网络上发表文章,在文章中虚构了时任文化馆馆长的杨志刚用公款报销装修自己的房屋及与女同事同居的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德纲的上述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故被告人郭德纲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据此,法院对被告人郭德纲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德纲无罪。二、驳回自诉人杨志刚要求被告人郭德纲附带提起的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