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国际花园物管状告业主一审获胜争议犹存
市民刘某父女因得到售楼小姐承诺可以商住两用,遂于2002年8月27日购买了南京金鹰国际花园一套住宅,并在该屋内开设一家美容店。谁料小区物管公司以房屋使用功能注明是住宅而刘某父女却改为商用,违反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住户手册》、《住宅使用公约》等而将刘某父女告上法院。
刘某父女收到起诉状后大感意外:正是售楼小姐承诺可以商住两用,才购买此房的,怎么现在又出尔反尔呢?况且如何利用房屋是他们自己的事,物业管理公司凭什么干涉?实际上,物管公司也在该楼内搞经营。既然是住宅楼不能用来经营,那又如何解释物管公司的这些行为呢?
今年1月3日,刘某父女收到了令他们失望的一审判决结果:判决生效1个月内,恢复房屋原使用功能。
刘某父女:物管无权干涉
“我们对这个判决很不满意。协议虽注明房屋使用功能为住宅,但并未排斥商住两用。我买下这套房子,就对这房子享有所有权。我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没有影响公共安全,如何使用房子是我自己的事情,物管公司根本无权干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是接受业主的委托对物业范围内房屋共用部位、小区共用设施、车辆停放等公共事项,提供有偿服务。对于不属于物业公司服务范围,由业主自己管理的物业事项,物业公司无权参与。因此,我们肯定要上诉。”
代理律师:物管没有诉权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徐帮达律师介绍,国务院最新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显示,物业公司并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它的存在就是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现业主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应报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既然法规只明确规定了这条途径,因此物管公司没有任何依据、没有任何权利将业主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物管公司有权告业主
本案中,开发商制定的《住宅使用公约》性质上属于业主临时公约,该公约进行了公示与告知,可以作为物管公司进行管理的依据,而且刘某父女还针对公约内容作出书面承诺。同时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业主应当遵守物管制度和《住户手册》,而该公约与《住户手册》均有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定,故对刘某父女有约束力,因此依据《合同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时这一判决的出台,也从侧面证明物管公司有权告业主。
法律专家众说纷纭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贾小健律师认为,由于当事人双方签署了相关协议,法院依据《合同法》作出这个判决是没有问题的,因此无论从物管公司起诉这一诉讼程序上,还是从案件的实体上,都是说得过去的;同时,另一专门研究南京房产的专家认为,刘某父女在自己屋内开设美容店,只要不影响邻居正常的生活以及公共安全,物管就无权干涉,因此物管也就无权起诉。如果影响了邻居生活,那邻居可以依据《民法通则》中的相邻权起诉。
记者昨天下午与这家起诉的物管公司两次联系,均被告知一李姓负责人不在,待到发稿时止,仍未接到李姓负责人的电话。
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