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莞万江镇某日用品厂业主陈宜惠侵权广州某名牌洗衣粉商标一案作出判决。判令陈宜惠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销毁所伪造的洗衣粉及其包装物,限定该被告在广州两家报社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公司的经济损失30万元。
1999年,东莞市万江镇某日用品厂业主陈宜惠,利用广州某名牌洗衣粉的市场信誉,在东莞注册商标为“新力之白”商标洗衣粉,商品的图形和包装极其相似,并开始生产销售。
当年,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根据群众投诉进行了查处,责令其停止侵权,并当场收缴和销毁假冒的成箱包装的洗衣粉和包装袋,并对被告陈宜惠处以5000元罚款。
2003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陈某仍然在其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之白”两字,并在各大商场公开销售,遂上诉至东莞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作为被告的万江某日用品厂认为,自己是单独在有关部门注册的,拥有“新力之白”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属合法产品不存在侵权的问题,并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超出商标法。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拥有“新力之白”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但其在洗衣粉的包装上,特别使用“之白”两字,并刻意使得两字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注册商标超出了专用范围,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从而损害原告的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