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西安市生活美容、美发行业卫生管理,提高生活美容、美发质量,近日,西安市卫生监督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理发店基本卫生要求》的有关规定,特向西安市各区县卫生防疫站(监督所)及驻市各生活美容美发场所下发了《西安市生活美容、美发行业基本卫生要求》的通知。对美容美发行业的“场所、化妆品、食品和保健食品”做出具体要求。
场所:医学美容不得涉及
从事生活美容、美发的场所必须有合法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该场所不得经营具有医学美容服务的项目(指使用医疗机械或其他具有创伤性的医学技术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部分形态进行的修复和重塑);设立供皮肤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单独存放;美容间床位占地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烫发、染发必须为独立的工作区域并设立有效的抽风系统和采光设施;美容用品、用具必须分类储存。美容、美发场所必须整洁、干净,碎发、垃圾及时清理;必须配备紫外线或臭氧消毒设施,消毒设施容积应与消毒物品数量匹配;从业人员工作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必须戴口罩,美容用的唇刷、唇笔、刮胡刀片做到一次性使用。
化妆品:卫生批件和标识一个不能少
使用、销售的化妆品必须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及卫生检验报告单。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化妆品)必须有卫生部的特殊批件;化妆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和宣传医用疗效。化妆品最小包装上必须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进口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识(包括产品说明、名称、厂名、厂址或代理商名称)和有效的进口批准文号。
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宣传疗效
食品、保健食品应与化妆品相对独立存放;经营食品必须进行索证管理,进购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单;经营保健食品必须出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食品不得加入药物,食品标签及说明上不得有功效和疗效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