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我在化妆品店老板的推荐下,开始使用其专营的一种护肤品。用第一套时,没有不良反应,但用第二套时,脸上开始起红色疙瘩,并且一天比一天严重。经诊断,为化妆品过敏,医生建议停用该护肤品。后来,过敏越来越重,我只得去与化妆品店老板交涉。老板说我的过敏与她的化妆品无关,将我拒之门外。我想提起诉讼,但不知起诉谁,搜集哪些证据,恳请给予回复。
你反映的是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问题。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据此,你既可以起诉化妆品店老板,也可以起诉护肤品生产者。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这类诉讼中作为被告身份的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负有倒置举证的义务。也就是说,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想要不负民事责任,就应依照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生产者的免责事由。该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赔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因此,诉讼时,你只要搜集提供有关购买和使用了化妆品,并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据就行了,如购物发票、医疗病历等,其他的证据将由化妆品店老板或产品生产者来搜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