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柏芝和东洋之花之间的官司似乎没完没了。4月16日,张柏芝在北京诉东洋之花侵权一案终审判决,张柏芝赢得了51万元的赔偿。这是双方之间的第五轮“交战”,在这一系列诉讼中,张柏芝还输掉23万元。据悉,张柏芝和东洋之花在重庆的案子也即将判决。
2002年6月,张柏芝因擅自接拍力士洗发水广告,违反了与东洋之花公司“不得在中国内地再为其他护肤品做广告”的合同约定,由北京高院终审判决违约,但赔偿金从北京二中院的375万元减少到125万元。
2002年9月,张柏芝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在上海状告东洋之花,要求赔偿250万元。一年后,由东洋之花赔偿张柏芝51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去年7月,张柏芝发现东洋之花仍在其沐浴露产品上附有她的肖像,以合同违约为由,要求东洋之花赔偿125万元,起诉至北京二中院。同时,张柏芝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东洋之花再次诉至重庆法院。
今年1月,北京二中院认为张柏芝所述事实发生在与东洋之花公司演出合同终止以后,并非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所以驳回了张柏芝的诉请。4月16日,北京高院终审判决,撤销了北京二中院的判决,但也没有全部支持张柏芝的诉请,而是判决东洋之花赔偿张柏芝51万元,双方各自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16260元,财产保全费6035元由东洋之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