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北京市高院审结“张柏芝索赔”一案,宣判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简称东洋之花)一次性给付张柏芝51万元。
去年7月,张柏芝在上海购物时发现东洋之花的沐浴露包装上印有自己的肖像。根据她与东洋之花的代言合同,东洋之花使用其肖像的最后期限为2002年6月15日。于是,张柏芝于2004年初以违约为由把东洋之花告上北京市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张柏芝和东洋之花合同到期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就自然结束了,而张柏芝想以合同违约的理由保护自己的权益没有法律根据。如果张柏芝坚持自己的主张,就应当考虑以《民法》中肖像侵权的理由告东洋之花。
在张柏芝提交的证据中,有一瓶粘贴有她肖像的“养肤沐浴露”,上面写明有效期至2006年1月15日,庭审中双方都认可产品有效期为3年,因此推知该产品在2002年6月15日以后生产。市高院认为,东洋之花在合同期满后仍使用张柏芝肖像显然违约,《合同法》适用该案。但张柏芝提出125万元的索赔没有足够证据,该院参照双方以前就此案争议后达成的协议,酌定东洋之花赔偿张柏芝51万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