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卫生厅获悉,《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目前已成文,经过最终修改和审议后,将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中实行。
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患者及其家属、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卫生耗材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收受红包、回扣并且不如实登记、上交的,将根据红包(回扣)金额的大小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行政处分,收取红包(回扣)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规定同时指出,医护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将被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延迟其申报技术职称资格年限;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下属部门收受红包、回扣的,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对收受红包、回扣的行为予以袒护包庇的,将取消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主要领导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并追究其责任。领导干部因收受红包、回扣受到处理后重犯的,将被从重处理。
■新闻附件 医生推销代销药品也属收红包
《办法(试行)》在征求意见稿中对“红包”作出明确释义,即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得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和购物卡等经济利益;“回扣”是指医疗器械、设备、卫生耗材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购销活动中给医生的现金、信用卡、购物卡以及以支付旅游费用等形式给予的经济利益。医生向患者推销、代销卫生材料、器械、药品、保健品和美容化妆品等,或要求患者到其指定药店购药,从中提取费用的,也以收取“红包”、回扣论处。
华西都市报 记者王飞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