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艺人张柏芝状告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侵犯其肖像权案,今天将在合肥市中院开庭。
2003年11月,张柏芝在合肥一家购物广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南七店发现有粘贴自己肖像的“东洋之花”产品在销售。张柏芝认为,东洋之花公司未经她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产品中使用她的肖像,并进行销售,应承担侵害其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上述两家公司销售了东洋之花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也应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久前,张柏芝已撤回对第三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张柏芝要求法院判令“东洋之花”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120万元人民币;判令第二被告合肥这家购物广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承担6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江淮晨报(记者 吴功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