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都市消费晨报
40岁的王女士最近在首府某家整形美容门诊做了隆胸手术,不久却发现两侧乳房不一样大,追悔莫及的她找到该美容门诊,想讨个说法。但美容院的答复是,“协议书你已经签了,就应该遵守协议,我们可以帮你继续治疗,但如果情况没有好转,我们概不负责”。
这份协议书中的“霸王条款”明显可见,乌市消协维权法律专家康明远律师对此进行了点评。
协议内容一 美容手术生虽尽最大努力,但由于个人审美观念不同和现行医疗水平所限,不一定能满足各自的要求,可能出现不理想或并发症。若出现上述情况,一年内可在本院治疗,手术费、医疗费一律不退。
律师点评 医院以“个人审美观念不同和现行医疗水平所限,所出现的不理想和并发症,手术费、医疗费不退还”,属于对患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区别对待:因手术本身出现的并发症,费用可不退还;反之,应退还并赔偿患者损失。
手术“不理想”,用词过于模糊,对手术来讲,只存在成功与不成功,而不是理想与不理想。同时医院也无权限制患者在出现上述症状的情况下,一年内进行治疗,只要患者的不良状况存在,患者随时可以进行治疗。
协议内容二 患者应严格遵守医嘱(含口头医嘱)治疗,若出现异常,应在一周内到医院及时处理。
律师点评 一般情况下,整形美容门诊手术不能采用口头医嘱,除非是在抢救危急患者的过程中,可以适用口头医嘱,但事后,医师应及时将口头医嘱补录在医嘱单或其它病史记录单上。一周内来院就诊,是对患者权利的不合理限制,应建议患者及时就诊。
协议内容三 患者手术后有手术部位肿胀恢复期,因患者年龄、体质、手术部位不同而异。
律师点评 “患者手术后手术部位肿胀恢复期”,应有具体的医学规定,并给予患者充分的告知,让患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协议内容四患者精神异常、疤痕增生者不宜手术,手术前应告诉本院,若隐瞒病史由此出现异常,本院概不负责。
律师点评“患者精神异常”,内涵外延不明确,需要具体列明精神异常的范围,如不能明确,应将该条款删除。
协议内容五 美容手术偶有出现排异反应,医生和患者都难以预测。如若发生,如表现为局部红肿、渗液以至破溃、出血、切口疤痕的可能,系患者体质所致,与手术本身无关,患者应及时就医,医生尽快医治,患者不能因此无故纠缠。
律师点评 美容手术偶有排异反应,这种情况医生应该是可以预测的,使用硅胶材料,因为个体差异,一部分人出现排异反应是不可避免的,院方不能以无法预知而免除责任,因为这种排异反应的不可避免性,院方应在手术中和手术后做积极的预防和治疗,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的正当需求,院方不能视为无理纠缠。
协议内容七 我同意由医师根据手术情况,决定所采用的麻醉方式或由麻醉师负责执行。我完全理解麻醉是一个独立医疗措施,存在发生并发症的可能。
律师点评 对于麻醉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应具体列明,对此类手术可能采用的几种麻醉方式,以及该种麻醉方式的适应症、并发症、优点等情况详细列明,充分体现患者的知情权。
协议内容八我知道人体的两侧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整形美容手术也不能使两侧(双眼皮,两侧乳房)完全一样。
律师点评 整形美容手术不能使患者两侧乳房完全一样,该条款对患者来讲是不公平的,免除医院应当承认的民事责任。
协议内容九 我理解并同意在上述手术中采用硅胶类型(此处空格)组织代用品。术后可能有感染或排异反应,需取假体。
律师点评 对于硅胶类代用品,有可能出现感染或排异反应,但是否还存在其它可能替代材料应予说明,以保障患者的选择权。如果没有其它材料,只有硅胶类代用品,那就完全没有必要让患者对硅胶类代用品进行选择,只需说明该类材料的负作用,让患者选择同意还是不同意使用就可以了。
协议内容十 我同意术前,术后对本人及手术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同意医院(整形美容中心)和医师教学和研究需要在专业书刊上发表,但不公开我的姓名,同意这些归属医院所有。
协议内容十一 为教学和医学研究发展的需要,我同意参观者观摩手术。
律师点评 对患者及手术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观摩,医院应充分征求患者的意见,尊重其隐私权,不能简单采用同意或不同意的方式。这种情况,医患之间应另行约定,不应在手术协议书中反映。
协议内容十二 如果需要两次手术,其费用由我本人承担。 律师点评 如需两次手术,费用由患者承担,约定不明确。如果是院方的责任,造成第二次手术,费用不应由患者承担,应由医院承担,而且医院还应赔偿患者损失。摘自新疆重点新闻网--天山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