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辉)近日记者从省卫生监督所获悉,从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化妆品不得宣传医疗作用,不得暗示疗效,不得进行虚假夸大宣传,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功效,不得在标识上有与特殊化妆品功效相关、相似或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宣传内容。禁止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宣传材料中宣传或暗示“抗菌、抑菌、除菌”及其他医疗作用。2005年7月1日前已经生产的此类化妆品可以销售到产品有效期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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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赵辉)近日记者从省卫生监督所获悉,从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化妆品不得宣传医疗作用,不得暗示疗效,不得进行虚假夸大宣传,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功效,不得在标识上有与特殊化妆品功效相关、相似或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宣传内容。禁止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宣传材料中宣传或暗示“抗菌、抑菌、除菌”及其他医疗作用。2005年7月1日前已经生产的此类化妆品可以销售到产品有效期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