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明确表态:发廊通过审批可以发照

王朝美妆·作者佚名  201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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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广州市公安部门对外发布了美容美发行业可以恢复工商登记申请的消息后,广州市工商局副局长黄树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只要申办人通过了其他职能部门的前置审批,工商部门一律按照法规规定给予发照。

去年,由市公安局、工商局等6个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广州市娱乐服务场所申办条件的通知》中,将美容服务业的网点列入“娱乐服务场所”范围,并对其进行大力整顿,从2003年11月起,停止美容行业的开业工商登记申请。此举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今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更引起不少质疑。

黄树荣表示,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和相关规定,只要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事的注册登记项目,行政部门无权停止审批。而且一直以来存在的“重登记、轻管理”的做法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美容美发业属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所需的服务场所,继续停止美容行业的登记申请,一方面对美容行业的产业化发展不利,另一方面也导致该行业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出现。尤其是一些新建的小区,不允许设立美容美发场所,人民生活存在不便。因此,去年12月,市政府召开的市娱乐服务场所管理联席会议上,就提出“应该恢复发照”的建议。目前,工商部门已经恢复了美容美发行业的发照工作,对申办人提出的申办美容美发企业的申请给予受理,只要申办人取得了法律规定的文化、卫生等部门的前置审批手续,工商部门一律给予发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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