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化妆品过敏投诉结果各不同

王朝美妆·作者佚名  2011-12-02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本报讯(焦桂菊衣庆涛记者杨晶)用化妆品本是为了使皮肤更美,可因过敏而带来的烦恼却让人无论如何也“美”不起来了。1月6日,记者在沙河口消协了解到两起因化妆品而产生的消费投诉。一消费者讨回了“说法”,另一消费者因自己使用不当无法得到相应赔偿。

消费者徐敏在某药房购买了一品牌的系列化妆品,回去使用不到一周,就出现了过敏现象。她到药房去咨询,负责人解释说出现这种现象很正常,这是因为她从来没有用过这个品牌,建议徐女士回去继续用,还用“不要紧”的话来安慰徐女士。没想到的是,20多天过去了,徐女士的脸仍是又红又肿,出门只得戴上口罩。1月4日,经市级医院诊断,是使用该品牌的爽肤水造成的。

徐女士拿着医院的诊断,找到药房负责人讨说法,负责人以产品使用过半、厂家不能给退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

消协工作人员经过调查了解到,这家药房没有在显著的位置上标明使用该化妆品会过敏的提醒标志,消费者出现过敏问题后,不是认真解决,而是以其他理由搪塞消费者,这种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过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购买化妆品的费用及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费用。

同样因使用化妆品过敏的消费者于红却是另一番境遇。于女士在商场花132元购买了某品牌美白润肤霜,使用时出现过敏现象。商场服务员告诉于女士,是她没有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去做,出现问题商场不能负责。

消协认为,于女士以前没有接触过该品牌化妆品,在使用前应按照说明书要求在身体不明显的位置进行局部试验。消费者在没有进行局部试验就完全使用产生的过敏,这个责任只能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