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化妆品检验强制性标准是《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GB7916-87主要控制化妆品的重金属和微生物指标。标准中禁用、限用重金属明细列表如下:
禁用:
禁用列表第168项:汞和(化妆品组分中限用防腐剂中的汞化合物除外);
禁用列表第181项:苯磺酸钴
禁用列表第200项:金盐类;
禁用列表第201项:放射性物质;
禁用列表第203项:钕和钕盐类;
禁用列表第252项:钡盐类(硫酸钡、硫化钡、用于色淀和原料的不溶性钡盐除外);
禁用列表第265项:砷及砷化合物;
禁用列表第269项:铅及铅化合物(用于染发剂的醋酸铅除外);
禁用列表第270项:铍及铍化合物
禁用列表第271项:铊及铊化合物
禁用列表第283项:硒及硒化合物(用于头发的二硫化硒除外)
禁用列表第284项:铬、铬酸及其盐类
禁用列表第313项:锑及锑化合物
禁用列表第345项:碲及碲化合物
禁用列表第347项:镉及镉化合物
限用:
限用列表第4项:二硫化硒,最大允许浓度0.5%,用于香波中作去屑剂;
限用列表第12项:水溶性锌盐,最大允许浓度1%(以锌计),
对羟基苯磺酸锌和吡啶硫酮锌除外。
限用列表第33项:氟化铝,总氟浓度不超过0.15%(以氟计),用于口腔卫生产品;
限用列表第34项:氟化亚锡,总氟浓度不超过0.15%(以氟计),用于口腔卫生产品;
限用列表第48项:4-羟基苯磺酸锌,以无水物计不超过6%;
限用列表第51项:硝酸银,最大允许浓度4%,用于染睫、眉毛产品;
限用防腐剂列表第1项:硫柳汞,最大允许浓度是0.007%(以汞计),用于眼部化妆品;
暂用着色剂列表第67项:醋酸铅,不超过1%(以铅计),仅用于染发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