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的“海润”商标侵权一案已见分晓。
2006年6月9日,海南海之润生物生物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海之润)诉三亚海润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珠宝公司)及相关联企业——北京天泽海润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海润公司)、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科技公司)、海南海润珍珠科学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珍珠科学馆)侵犯“海润”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院作出驳回海之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海之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海之润状告 “海润珍珠”侵权
海之润公司起诉称,海润珍珠科技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该公司及三亚海润珍宝公司等企业在化妆品商品、销售柜台、商业招牌、宣传品和公司网站上突出使用与该公司“海润”商标近似的“海润珍珠”、“海润珍珠及图”商标标识,其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海润珍珠科技公司还将“海润”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并大量不规范使用,其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海润珍珠科技公司及三亚海润珍宝公司等4家企业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50万元。
海润珍珠称“海润”是企业字号
海润珍珠科技公司及三亚海润珍宝公司等4家企业辩称,海之润公司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商标是特指在化妆品上的“海润”商标,而非“海润珍珠”,“海润珍珠”是海南海润珍珠科技公司的企业字号,海润珍珠出品“海之南”化妆品,在其上标注“海润珍珠”,既说明了该化妆品主要原料来自三亚海润珠宝有限公司的名牌产品海润珍珠,同时也是企业字号的合理使用。
海之润公司在商品上使用“海润珍珠”或“海润珍珠及图”的行为并非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海润珍珠”表明商品的成份,且“纯珍珠粉”类产品属于医用营养品,不属于海之润“海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内的产品。同时,“海润珍珠”系三被告企业字号的缩写,其规范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亦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
“海润珍珠” 不构成侵权
2006年6月9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海润珍珠科技公司使用“海润珍珠”字样的行为是为了说明销售、宣传的化妆品商品成份与珍珠有关,不是为了表明商品的来源。而“海润珍珠”也系海润珍珠科技公司对自己企业字号的规范使用。海润珍珠各个关联企业的上述行为,并不构成对海之润公司的“海润”文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法院认定,海之润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字商标为“海润”而不是“海润珍珠”,“海润珍珠”构成海润珍珠科技公司的字号。海润科技公司并没有将“海润珍珠”四个字单独突出使用,而是结合海润珍珠科学馆授权的“海之南”文字商标和“波浪”图形商标共同使用,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海之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海润珠宝公司及相关联企业使用“海润珍珠”字号属规范化行为。
海之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驳回海之润公司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