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署为什么没有成为“东厂”?
香港廉政公署的全称是“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ICAC),它于1973年2月17日由当时的港督麦理浩爵士在立法局会议上宣布组建。随着1974年2月15日《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的颁布而赋予权力得以成立。香港廉政公署的使命是:廉政公署致力维护本港的公平正义、安定繁荣、务必与全体市民齐心协力,坚定不移,以执法、教育、预防三管齐下,肃贪倡廉。
香港廉政公署的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根据1999年美国传统基金会和《华尔街日报》的自由经济指数显示,香港连续6年被评为全球最自由的地方;在全球140经济体系中,香港被评为最具有竞争力的经济体系;在亚洲最廉洁的城市中,香港位列第三。
香港ICAC反腐成绩斐然,和其严密的组织结构、巨大的执法权力有直接关系。
第一、ICAC组织独立于任何机构。
廉政公署是一个与所有的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其首长廉政专员依法直接向政府最高首长负责,也仅仅向他负责。其职员不隶属于香港公务员序列,他们大部分是以和约方式聘用或借调于香港警方。
第二、ICAC的执法权凌驾于任何机构之上。
香港廉政公署除了拥有反贪工作所需的基本权力之外,甚至还拥有一些特权。如无须手令(Without Warrant)而逮捕;有权搜查可疑的楼宇、扣押犯罪的相关财物;有权调查任何的金融机构;无须回答任何危及证人安全的问题;有权部分掩饰危及证人安全的证据材料等等。
第三、ICAC得到港府的大力支持。
香港政府认为,从长远的利益和间接利益来考虑的话,一个清廉高效的肃贪机构带给社会的益处远远大于它所需的花费。所以,香港政府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大力扶植廉政公署的建设,保证其正常的运作。
看到这样一个位高、权重、倍受扶持的机构存在,我突发奇想:为什么廉政公署没有成为“东厂”?
东厂的发明者是明成祖朱棣。明成祖迁都北京之后,建立了一个由宦官掌领的侦缉机构,由于其地址位于东安门北侧(今王府井大街北部东厂胡同),因此被命名为东厂。东厂的职能是"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与锦衣卫均权势",起初,东厂只负责侦缉、抓人,并没有审讯犯人的权利,抓住的嫌疑犯要交给锦衣卫北镇抚司审理,但到了明末,东厂也有了自己的监狱。
东厂的侦缉范围非常广,朝廷会审大案、锦衣卫北镇抚司拷问重犯,东厂都要派人听审;朝廷的各个衙门都有东厂人员坐班,监视官员们的一举一动;一些重要衙门的文件,如兵部的各种边报、塘报,东厂都要派人查看;甚至连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柴米油盐的价格,也在东厂的侦察范围之内。东厂获得的情报,可以直接向皇帝报告。
在与锦衣卫的关系上,由于东厂厂主与皇帝的关系密切,又身处皇宫大内,更容易得到皇帝的信任。东厂和锦衣卫的关系,逐渐由平级变成了上下级关系,在宦官权倾朝野的年代,锦衣卫指挥使见了东厂厂主甚至要下跪叩头。
从位高、权重、深受皇恩这三点看,东厂和廉政公署有异曲同工之妙,但两者的作用截然不同。
多年以来,廉政公署致力打击贪污,使香港成为全球最廉洁的城市之一,一些国家的反贪污部门也以ICAC作为英文简称,如韩国、澳洲、毛里求斯等。
而东厂则演变成纯粹的特务机关,东厂番子每天在京城大街小巷里面活动,并非完全为朝廷办事,更多的是为自己谋私利。他们常常罗织罪名,诬赖良民,之后就屈打成招,趁机敲诈勒索。到了明中后期,东厂的侦缉范围甚至扩大到了全国,连远州僻壤,也出现了"鲜衣怒马作京师语者",搞的举国上下人人自危,民不聊生。为了维护皇权建立的机关,最后演变成了最大的蛀虫。
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差异呢?
源自两点:司法独立和公众监督。
廉政公署可以抓人,但是要定罪必须要经过法庭的审判。香港是英美法系,在法庭上由陪审团根据双方举证认定犯罪事实,由法官定罪。陪审团制度通过民众分享司法审判权,以权力制约权力,保障公民自由。就是说,廉政公署可以拿人,但是不能判人;可以为了保密需要不出示证据材料,但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而且审判是独立的,任何人均不能对法官和陪审团施加影响。
相比之下,东厂从抓人、取证到审判、定罪,一个机构全包了。
在接受公众监督方面,香港政府为了保证廉政公署自身的清政廉洁和高效的工作,它委任了社会各界贤达组成四个委员会对廉政公署的工作进行监督,委员会的主席由非官方人士担任。这些委员会是: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和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再加之香港极为发达的各种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廉政公署的一举一动都是在“太阳”之下的。
而东厂呢?除了皇帝谁敢监督他们?
由此可见,廉政公署的权力还是受到了限制;正因为其权力不是终极权力,因此就有人敢监督。这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
而东厂由于事实上掌握了生杀予夺的大权,实际上可以不受任何约束、任何监督。
因此,ICAC成为反腐倡廉的典范而东厂成为祸国殃民的罪魁就是必然了。
ICAC的成功经验,我们可以总结为:
在其组织上,必须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
在其运作上,既要有特权,又要受到监督;
其最终的执法结果,必须由独立的司法审判体制和民众监督来评判。
这种体制做到了效率与公正兼顾,很值得我们借鉴,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