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刊登《三知产研究生起诉驰名商标广告宣传违法》,5月25日刊登《我国驰名商标制度正面临异化》,直陈驰名商标制度面临异化危险,不少企业试图通过诉讼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担忧很快得印证。安徽宣城中级法院日前重新开庭,就本报报道中提及的“康王”商标案进行重审,发现案件是“搭出来的节目”,案情、被告、委托都是假的。
假案由来:
假案情假被告假委托原告自导自演“葫芦案”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法院第七法庭日前座无虚席,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开庭重审。随着法庭调查的展开,原判中的大量证据一一显形,这起经过法院宣判的案件彻头彻尾是起假案。
案件原告是广东汕头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状告安徽泾县慈坑村中村组村民李朝芳,指控后者以商业使用为目的,在网络上注册“中国康王”、www.kanwan.com.cn网络域名,对汕头公司的“康王kanwan”商标构成侵权,请求判决汕头公司的“康王kanwan”商标为驰名商标。2006年8月4日,宣城中院判决汕头公司胜诉,认定汕头公司持有的“康王kanwan”等三枚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未上诉,该判决随后生效。
案外利害关系人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0日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出了民事再审申请,这才有了案件的重审。
法庭上,审判长宣读了原告汕头公司代理律师王静于2007年4月11日接受安徽高院调查时的证词。据王静证词叙述,2006年4月底,汕头公司法务部电话联系他,称需要一个安徽籍身份证复印件用于注册网络域名,于是他找来了李朝芳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传真至汕头公司。随后在5月17日,以李朝芳名义注册的两个域名“中国康王”、www.kanwan.com.cn出现,5月29日,汕头公司便将李朝芳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被告李朝芳一再否认了对整个案件的知情,坚持自始至终并未参与该案,根本没有收到过宣城中院所发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乃至判决书。
汕头公司于2006年5月29日向宣城中院提起诉讼,宣城中院于6月2日向被告李朝芳发出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可笑的是作假者百密一疏,在应诉通知书等尚未发出的6月1日,就以李朝芳名义同律师签订了代理本案的委托协议书。
原告代理人王静的证词中,承认被告代理人孙中民是他找来的。更荒谬的是,孙中民提供法庭的身份是合肥工业大学人文教育学院法律系教师。经调查,合肥工业大学既无人文教育学院,也没有法律系,更没有孙中民这个教师;进而根据其提供法庭的身份证进行调查,安徽省公安厅证明:安徽省并无此人。
假案背后:
商标因侵权被冻结想靠驰名认定做“金钟罩”
汕头康王何以急着状告村妇来申请驰名商标认定?记者调查得知,汕头康王商标其实已经被冻结,原因恰恰是侵害了他人的商标权。而其急于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就是想获得驰名商标的跨领域保护,为自己找到一件“金钟罩”。
云南的滇虹药业公司拥有16枚带中文“康王”的注册商标,其拳头产品为“康王”牌发用洗剂。
2004年起,汕头公司将注册于“牙膏、香皂”上的“康王kanwan”商标扩大使用于洗发水上,大量生产和销售“康王”洗发水,多次遭到工商行政部门处罚。
滇虹药业后来起诉汕头公司侵害“康王”注册商标专用权,汕头公司败诉后不执行法院判决,四川省郫县法院于2006年4月冻结了汕头公司的“康王kanwan”商标。汕头公司对宣城法院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致使因侵权使用被冻结的商标竟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从宣城中院的判决书来看,被告李朝芳于2006年5月17日注册域名,原告汕头公司于12天后的5月29日即向宣城中院提起诉讼,宣城中院于7月6日开庭,8月4日作出判决。
安徽省高级法院在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后,于2007年4月23日依法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后,安徽省高级法院责令宣城中院重审此案。宣城市中级法院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安徽宣城中院新组成的合议庭在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于2007年6月5日将这起司法已生效的驰名商标认定案再次过堂,确凿证据悉数公开,假案面目终被公之于众。
高层关注:
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标准
早在本报前两篇报道见报后,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就提醒,要防止商标权滥用,驰名商标认定不能“神化”和“异化”。一些商标权人出于追求荣誉称号、广告效应等商业价值的需要,将驰名商标作为“金字招牌”,超越权利保护的范围,滥用诉讼权利,打击竞争对手。
对此,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称,由于驰名商标具有较高声誉和广为公众熟知的特性,经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进一步促进了企业无形财产的形成和发展,但需防止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异化。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方向是,既不过高过严地抬高认定的标准和条件,使驰名商标高不可攀,也不刻意降低司法认定的门槛,而是严格依照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意图和法定条件,依法予以认定和保护。”他说,这样既避免驰名商标认定的“神化”和“异化”,也防止商标权的滥用。
据悉,最高法院今年将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进行调研,条件成熟时制定和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适用标准。
专家建议:
完善证据自认制度
“假案子能像模像样地审理宣判,这跟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自认制度是分不开的。”华东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教授武胜健说,刑事诉讼不能单凭口供定案,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果认可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则法院不做相反认定,这就是证据自认制度。
“但这客观上为当事人有目的地制造诉讼提供了可能。”武胜健说,现实中不乏这样的案例。具体到宣城法院的“康王”案,法院最终查明案件是假的,以案件不需要认定驰名商标为由予以改判,撤消“康王”驰名商标,但制造假案者不会因此受到损失,也不会遭到处罚。
武胜健建议,修改完善证据自认制度,法院有权对明显不符常理的自认行为予以审查,并有权做出相反认定。
记者手记
司法被玩弄是立法的责任
“康王驰名商标”案让人联想到两年前轰动一时的孙英杰兴奋剂案。
中长跑运动员孙英杰在十运会上被查出服用禁药。孙后来打了一场官司,状告教练王德显的弟弟王德明的弟子于海江。于海江承认,出于对孙的热爱,他在孙的水中投放了兴奋剂。法院据此判决,于海江的行为给孙英杰的名誉带来损害,赔礼道歉并赔偿3万元。尽管孙最终还是被禁赛一段时间,但舆论哗然,纷纷指责这是一起葫芦案,审案法官吃错了药。但审理此案的法院负责人说,这起案子到哪个法院审理都只能是这个结果。
说得通俗一点,原告被告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法院就不好说什么了。这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使然。如果这种两相情愿会伤及第三方的利益,则说明制度设计上存在问题。
司法需要“循规蹈矩”,但当司法被发现了漏洞以致可以被玩弄时,立法就需要“亡羊补牢”了。依法而行的司法被玩弄,不是司法的悲哀,而是立法的责任。
新闻背景
广东“康王”去年在安徽宣城法院通过诉讼,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然后进行广告宣传。
上海大学3名知识产权专业的研究生今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康王”驰名商标的宣传违反《商标法》和《广告法》,因为企业在广告中应注明何时通过什么途径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报道刊登后,引起了沪上知识产权专家关注。他们呼吁,驰名商标的取得渠道正在被滥用,取得之后又异化为广告资源,长此以往势必使驰名商标制度自毁长城。
不想,报道中提及的通过诉讼取得的驰名商标“康王”,正在褪去身上的光环。在安徽省高级法院监督下,宣城市中级法院日前开庭重审“康王”取得驰名商标的那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