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经营“黑车”最高可罚50万

王朝购车·作者佚名  200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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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一波)昨天,交通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通知》,指出国务院法制办日前明确了打击“黑车”的法律依据。今后,对“黑车”经营者最高可罚50万元。

通知指出,由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地方,要根据复函开展打击“黑车”的专项活动。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涉嫌无证经营出租汽车的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行使以下职权: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查阅、复制、扣押与无证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扣押用于从事无证经营的出租汽车等。

通知明确,地方性法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或《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无证经营的“黑车”已设定行政处罚的,各地应按照其规定执行。未制定相关法规的地方行政区,可按以下规定执行: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无证经营行为较轻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的车辆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京华时报》(2005年10月25日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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