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7月以来,通过案件审理认定的驰名商标高达200余件。而通过刻意制造法律纠纷来获取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似已成为一种趋势。
6月5日,应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公司(下称“滇虹药业”)申请,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民事诉讼纠纷首次进入再审。广东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汕头康王”)曾在原审中认定生效的驰名商标—“康王kanwan”、“Kanwan”、“康王KANGWANG”,因被拥有“康王”商标的滇虹药业认为原案是为“骗取”驰名商标而涉嫌制造的“假案”,面临可能被撤销的命运。
自从2001年人民法院开始认定驰名商标(下称“认驰”)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司法诉讼来“认驰”。这种情况已经导致驰名商标泛滥成灾,日益贬值。
“康王”之争
在我国,“康王”是一个十分“火爆”的商标。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全国共有34个企业和个人在26个类别上,注册了47个“康王”商标。且在持有“康王”注册商标的企业中,有12家企业以“康王”作为企业名称。其中,滇虹药业与汕头康王之间的“康王”商标纷争尤为引人注目。
1997年11月28日,滇虹药业使用的“康王”商标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为商标。在该商标进入公告期后,汕头康王提出了异议,后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裁定,汕头康王的异议申请被驳回。
1998年9月,汕头康王使用的“康王KANGWANG”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三类“牙膏、香皂”。2003年,汕头康王又取得了“康王kanwan”文字加拼音商标以及“Kanwan”拼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三类“化妆品、香皂、洗发液、牙膏、香水、浴液、洗面奶、洗衣用浆粉、口红、喷发胶”。
2006年5月29日,汕头康王发现安徽省泾县农民李朝芳注册了“中国康王”域名以及英文域名www.Kanwan.com.cn,并在其网页上提供盥洗及家庭日用品等商品信息,遂以李朝芳侵犯其“康王组合注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在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朝芳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所拥有的“康王kanwan”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6年8月4日,宣城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汕头康王胜诉,同时汕头康王持有的“康王kanwan”、“Kanwan”、“康王KANGWANG”等三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李朝芳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然而,汕头康王的维权行动,却让拥有“康王”注册商标的滇虹药业产生了怀疑。他们经过调查取证,认为该案案情存在大量疑点,尤其是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李朝芳曾注册康王通用网址,因此,汕头康王有“造假”通过司法诉讼“认驰”的嫌疑。作为此案的利害关系人,滇虹药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经过调查后,安徽省高院责令宣城中院重审。
2007年6月5日,该案重审后法庭未当庭宣判。
贬值的驰名商标
虽然两个“康王”之间的争端尚无定论,但是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司法诉讼来“认驰”,却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字,自2001年7月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已达7200余件,通过案件审理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高达200余件。
知识产权界资深律师、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妙春介绍称,目前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有两个,即商标行政执法中认定(行政认定)和司法审判中认定(司法认定),分别由国家工商总局和人民法院负责。
“从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后,人民法院开始认定驰名商标。”朱妙春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设计这项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与WTO中的Trips协议相一致,司法‘认驰’已经成为国际趋势,这样有利于在个案中针对具体情况对涉案商标进行更有力地保护,弥补行政机关‘认驰’的不足。”然而,作为弥补行政机关“认驰”不足的司法认定近年来却发展得十分“迅速”。“据不完全统计,迄今我国已认定驰名商标1000多件,其中行政认定800多件,司法认定200多件。而近两年司法认定驰名商标160余件,2004年仅有20件,到了2005年就激增至68件,2006年又再跃升为80件。”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陶鑫良认为,无论是司法认定,还是行政认定,这几年都呈现出认定数量过多、认定质量欠佳、认定增量过大、有些认定结果异化成恶性广告和不正当垄断资源等问题,以致造成“假造纠纷求认定,为做广告弄虚情,个案误作广告源,驰名商标不驰名”的怪现象。
“我认为驰名商标及其认定制度在我国已经脱离了服务于个案纠纷解决的初衷和本旨,开始发生较大的扭曲与异化。一本驰名商标的真经,硬是让有些歪嘴和尚念歪了。”陶鑫良说,“如果长此以往,以每年300件计算,至2020年我国将会累计行政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高达五六千件左右。这其实是自毁长城,毁掉驰名商标整个制度的美誉度。”
“认驰”如何不松弛
“企业热衷于通过司法认定方式来获取驰名商标,究其根源,是对驰名商标的误解。”据朱妙春律师介绍,驰名商标本是为解决商标权争端而衍生的法律概念,并非企业荣誉。但由于消费者的误解,加上企业有意无意引导,使消费者误认为驰名商标是对产品至高无上的评价。同时,由于驰名商标具有跨类保护、在不相同类别上禁止他人使用的效力,可以让企业借此打开更加广泛的市场,并制约其他竞争企业。“而司法认定,较之行政认定周期较短,让企业感觉成本降低;各地人民法院在具体操作标准上不统一,也使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有了打‘擦边球’的机会。这些都是司法认定发展迅猛的原因。”朱妙春说。
陶鑫良则认为,企业本身就有以驰名商标做广告的强烈愿望,而有关政府部门将驰名商标认定数作为政绩指标,更助长了企业认定驰名商标的积极性。如吉林省为今年1月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吉林省白山市喜丰塑业有限公司颁奖100万元;安徽省发文规定,符合文件中“国家认可”的驰名商标,可以给予30万元奖励等。一些城市如安徽省阜阳市、福建省福州市、湖北省武汉市和浙江省瑞安市也都纷纷出台鼓励政策,重奖获得“认驰”的企业。
“所以,要解决驰名商标滥权认定和滥做广告行为,除了必须严格‘认驰’的程序与标准外,还应当严格规范企业的驰名商标广告宣传,同时严禁地方政府滥奖获得‘认驰’的企业。”陶鑫良说。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资深会员、北京红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和广东红徽商标代理事务所董事长廖俊铭认为,由于我国对驰名商标认定起步较晚,法律也比较滞后,只在1996年由国家工商局颁布了一个《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所以从我国的历史与现状而言,采用行政认定与司法审查相结合可说是最佳选择方案。
但是如何判定一件商标是否驰名却是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我国目前亟待建立一套完整、操作性强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
日前,最高法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对媒体表示,最高法已经注意到部分企业故意借诉讼寻求“认驰”的趋势,今年将把驰名商标认定作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在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