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汽车不受《消法》保护

王朝购车·作者佚名  200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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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迷茫了:我的汽车不受《消法》保护?

买来新车,开了一年才发现,此车竟然是被别人开了2000公里的旧车。车主将经销商告上法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汽车不属于生活消费品,不受《消法》保护,驳回原告请求。昨日,原告向成都市中院提交了上诉状,继续讨要说法。

二手车当新车卖?赔我损失

昨日,朱刚向记者道出了一肚子苦水。朱刚称,他是来蓉打工人员,辛苦工作多年,有了微薄的积蓄,准备买辆车。2004年12月5日,朱刚来到成都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挑来选去,最后花了4万余元购买了一辆“幸福使者”小轿车。经销商向朱刚交付了车辆合格证、用户手册、保养凭证等随车附件,朱刚接手后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激动之余,朱刚没有仔细查看相关手续就开着新车回家了。

2005年8月1日,朱刚将车开到经销商的维修部保养。检修过后,工作人员拿着朱刚的保养凭证喊道:“张××!”朱刚拿过保养凭证才发现,早在他买车之前,已有一位姓张的人对此车进行过保养,保养单上竟然还有张的签字。

朱刚顿时明白过来:这车不是新车,是别人买后退回公司的旧车,并已被开了2000公里。

朱刚立刻找到车辆的经销商讨说法。经销商相关负责人承认他们工作有失误,愿意赔偿朱刚1000元作补偿。

“本以为是新车,结果是被别人退回的车,肯定存在问题,我要退车!”朱刚拒绝接受1000元赔偿,以经销商涉嫌消费欺诈为由,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退回此车,并退回车款,另赔偿购车款1倍的损失。

汽车不属生活消费?驳回起诉

成都武侯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认为,经销商在原告购买车辆的时候,隐瞒了车辆曾被卖过又被退回的事实,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让原告误认为买来的车辆是新车。被告辩称,此车确实被退回过,但从退车到朱刚再买不到10天,所以这辆车完全是新车。而且公司曾告诉过朱刚此车曾被购买,所以公司不存在任何捏造隐瞒事实的情况。

今年11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规定,必须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品,才受《消法》保护。“生活消费需要是指作为一个社会普通个体的基本衣食住行的生活消费需要。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对于全中国人而言,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因此,原被告发生纠纷,双方权利义务应根据合同确认,解决纠纷适用于合同法。

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我要上诉!

“朱刚要上诉!”朱刚的代理律师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孙健和杨彦林律师称,法院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杨律师称,在《消法》中明文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本法保护。朱刚买车时的保险单中,明确记载此车属于家用小汽车,当然属于生活消费。“如果按照法院的观点推理,现在人们所买的车辆在受到侵害的时候,都不能受到《消法》所保护。”杨彦林律师提出,既然法院认定“衣食住行”属于生活消费,那么作为“行”的工具,汽车怎么会成为奢侈消费品而被排斥在生活消费品之外?

昨日,两位律师已陪同朱刚一道,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消委说法:消费品没有贵贱之分

“汽车属于公民基本生活需要,当然受到《消法》保护!”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刘亚兵说,在《消法》中,消费品没有贵贱之分,只要是对公民生活所需,其权益一旦受到侵害,都适用《消法》。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汽车已经非常普遍,肯定属于生活需要,不管它有多昂贵,都受到《消法》的保护。

经销商负责人赵先生告诉记者,在他们这个行业,汽车被出手后再卖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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