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发液标识摹仿滇虹“康王”驰名商标
云南高院终审判决汕头康王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
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昆明滇虹药业有限公司诉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汕头康王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汕头康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康王”字样标识的洗发液(露)产品,并销毁含有“康王”字样标识的洗发液(露)产品的宣传资料和产品包装物,赔偿云南滇虹公司和昆明滇虹公司损失50万元。
2006年6月,昆明滇虹公司在昆明市场上发现标注有“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出品”字样的“康王Kanwan”牌去屑洗发露产品销售,遂购买该产品,并申请昆明真元公证处对购买情况进行了公证,同时还申请公证处人员登录中国化妆品网站网页查证资料,用以证明汕头康王公司生产销售了上述“康王Kanwan”牌去屑洗发露产品,并据此向昆明中院提起了诉讼。
在一审中,被告汕头康王公司对原告的“康王”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提出了异议。昆明中院审理认为,原告的“康王”注册商标系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具有较强市场影响力的商标,已经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条件,依法认定原告的“康王”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将其经核定使用在第三类牙膏、香皂的“康王Kanwan”注册商标使用在洗发液(露)上,是在不相同和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康王”驰名商标相近似的未经注册的商标的行为,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摹仿行为,该行为很可能使原告的“康王”驰名商标受到损害。
一审判决后,汕头康王公司不服,向云南高院提起上诉。
云南高院审理认为,云南滇虹公司的“康王”商标自注册使用至今已近10年,经妥善经营已成为驰名商标,其中“康王”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因其良好的去屑功能深受消费者喜爱,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而汕头康王公司将本应用于牙膏、香皂的注册商标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在洗发液(露)商品上,该商标标识上的“康王”二字与滇虹公司的“康王”驰名商标文字、读音相同,虽然在“康王”二字之下还有六个拼音字母,但以消费者的阅读和认知习惯,文字一般比字母更容易引起消费者的关注,该商标标识整体上明显相似于“康王”驰名商标。此外,汕头康王公司在其商品包装上突出宣传其去屑功效,其目的就是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刻意摹仿被上诉人的“康王”驰名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诉人的商品和被上诉人的商品具有某种联系,足以造成混淆,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受到损害。汕头康王公司将注册商标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在洗发液(露)商品正面显著位置的行为,属于摹仿滇虹公司的“康王”注册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侵犯了滇虹公司“康王”驰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对此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