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去痘修复液”,没想到使用第二天皮肤就出现过敏症状,最后皮肤没有修复,还出现了皮炎症状。不过,店家举证说,这修复液完全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但近日集美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处店家补偿受害者2000元。这是为什么呢?
阮小姐是一位爱美女士,今年1月24日,她经一家化妆品店的导购员推荐,在店里面购买了“去痘修复液”。阮小姐说,买的时候,她询问店员,问这产品是否适合她的肤质。得到肯定回答后,阮小姐才决定使用这种修复液。
但就在使用后的第二天,阮小姐脸上出现发红的症状。随后则更为严重,阮小姐出现了红肿、溃烂、刺痛等症状。于是她找化妆品店理论,店员确认她是皮肤过敏后,把钱退给了她,并陪她去了好几家医院就诊,经诊断确诊为“过敏性皮炎”。阮小姐一怒之下,把化妆品店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8000元。
不过,化妆品店也觉得自己有点冤,老板说,产品不存有质量问题,为此,他还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包括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以及相关的检验报告,一切都能证明修复液是合格产品。老板说,阮小姐的症状和产品本身没有什么因果关系。对于阮小姐说的“购买修复液时得到了店员的首肯”,老板表示了否认。老板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说明的义务。
经过调查,法院认为,阮小姐的炎症的确是由修复液引起的,但修复液却是合格产品。而且从目前的事实看,无论是阮小姐,还是化妆品店,双方都没有什么过错,这个案子又该怎么判呢?于是,法院引入举证缺陷和公平原则,认为阮小姐作为一个年轻女性,因为使用修复液而导致面部炎症,的确给她造成了精神负担。最终,法院酌情判定化妆品店给阮小姐补偿2000元。
【法官说法】
说明义务该怎么划定?
使用化妆品,和每个市民都有关系,那么,买卖化妆品时,经营者应该告诉顾客哪些内容呢?法官认为,店家卖化妆品,肯定要就化妆品的性能对顾客做说明、指导,关键是指导到什么程度。
法官认为,这种指导义务应该适度。如果加大指导、说明的义务,极有可能让商家提高产品的成本价格,反而不利于消费者。在阮小姐的案件中,店家虽然认为自己已经对阮小姐做到了说明、指导义务,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属于举证缺陷,因此法院认为店家要承担适度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