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 30米 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 30米 的卫生防护距离。
新规范指出,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 100平方米 。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 80平方米 。
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得少于 10平方米 。
新规范要求,生产过程中应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卫生质量监控。生产企业应具有检验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菌等微生物项目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