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艾芬迪”与“香草工房”是两个不同的化妆品品牌,但在后者一些商品包装瓶贴上,其中、英文说明竟与前者一字不差,认为被侵权的上海正大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将“香草工房”生产商广州市美然化妆品厂及上海麦考林国际邮购有限公司、上海麦考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昨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及合理费用2099元。
两品牌瓶贴说明一字不差
原告正大公司诉称,2006年4月,该公司自行研发护肤新品“清润保湿沐浴液、焕肤润体凝露、保湿洁面乳、足部护理霜”投放市场。同时,作为长期合作供应商,公司将上述产品样品送交被告麦考林邮购公司,后因麦考林方面觉得供货价格过高而未成交。
2006年7月《麦考林健康美丽2006盛夏号》商品邮购目录上刊登的由被告美然厂生产的“绿茶精华护理套装”,其商品包装瓶贴文字与正大的产品完全相同。正大公司于是要求法庭判令美然厂、麦考林公司停止侵权等。美然厂及麦考林两公司相继辩称,“香草工房”产品的瓶贴说明为自行设计,并非抄袭,瓶贴说明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内容,并以“香草工房”与“雅·艾芬迪”商标不同,麦考林公司邮购销售与原告产品的销售方式、途径都有明显差别等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
瓶贴说明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正大生产的“雅·艾芬迪”绿茶系列洗护产品上的说明由中、英文两段文字组成,除了描述产品功能外还突出了绿茶功效,该说明具有独创性,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正大公司对其主张的三种“雅·艾芬迪”绿茶系列产品瓶贴上的中、英文说明享有著作权。
美然厂生产的“香草工房”绿茶系列清润保湿沐浴液、保湿洁面乳、焕肤润体凝露产品瓶贴上中英文说明,与3种“雅·艾芬迪”绿茶系列产品上说明文字完全相同,美然厂对此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独立创作了上述文字,故美然厂侵犯了正大相关著作权。又因涉案“香草工房”绿茶精华护理套装外包装上印制了“麦考林公司监制”,该署名未明确是麦考林邮购公司还是麦考林科技公司。且录音证据表明,麦考林邮购公司主动要求生产商按照正大产品定制该产品,购货发票又表明麦考林科技公司向美然厂订购了该产品。三被告行为共同侵犯了正大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共同承担侵权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