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乌鲁木齐8月3日电(记者李宣良)“联合军事演习中的兵力投送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军事科学院研究员陈学惠3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任何国家军队的出境、入境、过境,都需要遵守国际法和相关国家法律。”
由于军事行动的特殊性,许多国家对外国军人及其武器装备出入境都进行了区别于一般公民的特殊处理,一般按照双方签署的有关协定办理,无须像一般公民出入境那样履行复杂的签证手续。陈学惠举例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和俄罗斯联邦国防部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备忘录》就属于这类双边协定,俄军进入中国境内,只要按照规定的时间通过专门通道进入国境即可,不用履行签证等手续,还可免受检查。这种待遇是相互的、对等的,中国军队参加联合军演进入俄罗斯境内时,享受同等待遇。
陈学惠说,在联合军事演习中,一国军队还时常需要过境第三国进入演习地域,过境方式不同,所适用的法律也不同。
如果是海军舰艇编队参加演习,需要通过他国领海进入演习区域时,可依照《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行使“无害通过权”。如果相关国家没有加入这两个《公约》或对“无害通过权”作了适度保留,限制军舰的“无害通过权”,则需要经过沿海国的允许。
如果空军部队参加联合军演,需要飞越他国领空时,必须经他国许可。根据《芝加哥公约》的规定,一国对其领空享有绝对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除飞越公海、在专属经济区自由飞行外,参加演习的飞机进入任何国家的领空均需要取得允许,否则可能招致攻击。
与过境他国领空相同,军队从陆路过境他国,也必须取得过境国的同意。
“不论以哪种途径过境他国,军队都有义务遵守过境国法律,也有权利根据国际法维护自身权益。”陈学惠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