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科技人员大胆探索,今天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确立了宽容失败的制度。
草案规定,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不影响该项目结题。
受国务院委托,科技部
部长万钢向大会作了关于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的说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1993年10月施行的科学技术进步法遇到了新问题,表现在:企业科技投入积极性不高,企业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财政性科技投入需要进一步增加,科技资源未能有效整合;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有待进一步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够,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规定了四大制度以激励自主创新:
——将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授予承担者的制度,以激励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自主创新积极性。草案规定:政府科技基金项目或科技计划项目所创造的知识产权,涉及国防和其他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国家拥有;其他的,授予项目承担者,由项目承担者依法运用。
——为了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运用该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在一定期限内不运用该知识产权的,国家保留拥有该知识产权的权利。
——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参考美国、欧盟等国际做法,草案规定,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相同或相近条件下,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对引进技术实行审查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的制度。草案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