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延长缓缴社保费等政策 减轻企业负担

王朝财经·作者佚名  201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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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出台的‘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和‘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2月11日,省政府就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下发通知。

通知明确,下述本该于2009年到期的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

一是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除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外,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是延长重灾区就业援助和失业救助政策执行期限。此项政策主要适用于重灾区因地震灾害造成的困难企业。上述政策没有覆盖的,2010年底前可继续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的规定实施。重灾区持《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人员享受的就业援助、失业救助政策,执行到2010年底。

为进一步减轻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中小企业的负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通知明确,对已认定为“困难企业”的,一般不再设新的限制条件。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应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四川日报 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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