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药品招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

王朝健康·作者佚名  201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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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的问题是招标药品价格的问题,超低价,亏本低价,在我印象中是一个非正常的定价体系。作为律师来讲,我关注的是法律方面,原因得分析出来,这种原因会折射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我们可以看定价,咱们说从政府定价,原则都是质价相同,质等于疗效,价指成本,创新必须有利润,从定价方法,从国家招投标方法,实际上都围绕着保护利益,保护价格,保护权益,保护效率,还有保证质量。

我下面用简短的一段话总结三点,第一点价格,第二点质量,第三点,我的一个小小建议。

关于价格的问题,实际上我们国家成型的有关法律依据已经很完善了,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明确规定投标者不准压低标价,而且有相当的处罚措施,要赔偿遭受损害的另一方,被不正当行为侵害的另一方。国家行政部门还有工商局,包括药监局都有权处罚它。到了2000年有招投标法的时候,更明确的说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刚才听了各位的分析,好像有些个别的药品的的确确会出现这种亏本低价,那么它的用意在哪里咱们先不分析,但是的确这是一个现象。法律对这一方面也有规定,禁止以亏本的方式来中标,如果是中标了,工商局可以吊销它的营业执照。如果这个投标厂家他因为中标了,无法履行合同,等于是流标了,不供货了,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要承担包括履约保证金退还,还有处罚等相关责任。到2010年6月份,刚刚出台了一个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它里面明确提到一个问题,价格管理工商行政还有食品药品监督局有权处罚造成价格中标者,非正常的低价中标可以视为一种操纵价格,从价格这一方面法律已经很完善了,也可以作为执法的依据。

与之相关的问题,就是质量问题,如果出现了所含成分不符合标准,或者含量不符标准,说构成了药品管理法上面规定的假药,或者劣药标准,当然也会面临民事,乃至刑事的处罚。比如说板蓝根,板蓝根对我们来讲抗病毒,如果真的用它的七分钱一包板蓝根,到时候吃了以后不管用,起码会延长我的病程,加重我的病情,实际上对我造成损害。但是现在问题在哪?产品质量这一块涉及到了鉴定标准的问题,现在有2005版的《中国药典》和2010年《中国药典》,也加强了对安全性、质量可控性一些规定,但是到底能不能像西药一样,我检验它的有效成分,比如说伟哥,怎么检测出来,有相关特别准确的技术。现在中药到底质量可控性到底体现在哪里?可能不光是我们各个药企,可能执法部门,药监部门,他们也有一些个人掌握的情况,产品质量标准认定也有它的责任,如果发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导致了患者损害,要加大对当事企业惩罚力度。但是执法过程当中需要有一些东西需要大家共同努力的。

第三点,我的小小建议,以我们的今天的研讨会为基础,以我们协会为平台给相关部门递交一些建议或意见。我们给了建议,要有实操性。建议上去以后,发改委一看可以考虑,可以操作的,这样就达到今天研讨会的目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委员会主任李洪奇)

(责任编辑:魏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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