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食品安全需依法调整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王朝健康·作者佚名  2009-08-17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新华网北京8月16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近日表示,要真正实现食品从农田到餐桌不留监督空白,需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调整现有的监管体制,实现安全分段监管的“无缝对接”。

食品安全法于今年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自实施以来,这部法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在近日法学会举行的以“落实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法治进程”为主题的中青年法学家恳谈会上,专家学者针对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发表了看法。

李援指出,这次立法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他说,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监督部门对食物链的各个环节实行分段监管。在中央一级,卫生部门承担综合监督的职能,生产环节由质检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行业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由农业部负责。在地方一级,由地方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但他坦言,食品安全法在半年的准备期和两个月的实施期中也暴露了监管体制上的一些问题。首先,分段监管的体制虽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但每一段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环节,也无法仅由一个部门来承担。比如,卫生部门承担综合协调的职责,其五项综合协调的职能跨越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因而在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和分管该环节的部门相互配合,才能真正将监管落到实处。

其次,我国现行法律中涉及食品安全的就有11部,相关行政法规至少有15部,还有大量的部门规章,这就可能导致各监管部门依照自己的法律法规办事。李援指出,在这种多部门、多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一定要首先适用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中没有规定的,再适用其他法律法规。比如,在违法处罚问题上,食品安全法的处罚力度大大高于其他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来执行。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