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辰在线11月6日讯 (长沙晚报 记者 张怀中)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11月1日起,长沙调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推出10项惠民新政,全市80余万登记参保人看病负担进一步减轻。
11月1日以后出院的参保人,都可享受医保新政,随着医保新政的实施,长沙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将增加支出5700万元。
●住院起付标准下降100元
城镇居民医保新政进一步降低了住院起付标准,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由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200元。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
医保新政提高了基金支付比例,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40%、50%、65%调整为50%、60%、70%。如果参保人到一级医院住院治疗,支出了3000元医疗费,这3000除去200元的起付标准,余下的2800元,再减去按政策不能报销的费用,就可以按70%的比例报销了。
●医保基金支付限额大幅提高
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人由7万元提高到10万元(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老年居民和非从业居民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
●特殊病种门诊种类增至29个
特殊病种门诊种类由原来的3个,增加到现在的29个。增加的26个特殊病种门诊种类,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统筹基金支付50%,参保人员自负50%。
据了解,以前城镇居民医保仅有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及免疫抑制等三个特殊病种门诊,现在新增了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风湿性心脏病等26个特殊病种门诊种类,比城镇职工医保多小儿脑瘫和血友病两个病种,体现了政策对少儿等弱势群体的重点关怀。
●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
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元,对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300元。
●急诊也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急诊抢救在72小时内转为住院诊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的,基金按支付范围在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内支付50%,不设起付标准。
●异地就诊费用也可按规定报销
对投靠居住外地亲属的老人、儿童,办理了异地安置登记手续后,在亲属居住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比照我市同等级别医疗机构相关标准予以支付。对确因技术、设备原因需转外地医院就诊的参保人员,经我市三级以上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比照我市三级医院相关标准予以支付。
●对特困参保人员进行补助
对低保家庭的参保人员,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算后,由统筹基金进行医疗补助。补助后基金总体支付比例不超过60%,一个结算年度内不超过3万元。
●适时出台门诊医疗费统筹办法
城镇居民医保新政提出,逐步探索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积极探索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院为依托,建立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和居民健康管理办法。
有关专家介绍,我市正在研究制订门诊医疗报销办法,也许用不了多久,参保人到社区医院治感冒,也可按比例报销医疗费。
●调整未成年参保人结算年度
未成年参保人员结算年度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已缴纳2009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未成年人,按25元/人的缴费标准缴纳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职工医保
政策有调整
昨日记者从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11月起,长沙调整城镇职工医保政策,出台两项新政。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的有关精神,长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调整为8万元,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范围相应调整为8万元至20万元,支付比例维持不变。
为解决部分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用过高的实际困难,拟对年度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自付比例在25%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的参保人员实施医疗补助。目前医疗补助实施细则正在制订中。
大学生参保
一年缴40元
意外伤害住院可按规定报销
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驻长高校大学参加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已于日前正式公布实施,长沙市辖区内国家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有关人员介绍,预计全市40余万大学生将陆续参保。
有关人员介绍,大学生参保由学校按规定整体办理参保及缴费手续。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大学生填写相关表格,向所在学校提供规定的参保资料,然后学校根据核定的信息,组织参保大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筹资,其中政府补助80元,个人缴费40元。低保家庭学生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1-2级的残疾学生政府补助104元,个人只需缴费16元。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的大学生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个人缴费,由市财政按每个困难大学生10元标准给予补助。
大学生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700元。
大学生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
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 对大学生享受医疗补助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的,按照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大学生自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在结算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门诊医疗办法暂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实行“总额包干、定点门诊”管理。各大学可指定所属医疗机构或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实施大学生门诊医疗管理,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有关人员介绍,大学生可随时到全市160多家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院看病,大学生所在高校的医疗机构也将纳入医保定点医院范畴。
大学生异地实习期间、寒暑假及法定假回家探亲期间,因疾病可在当地住院就医,并在3日内(节假日顺延)报长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住院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出院后持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资料交所在高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由高校统一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大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支付。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和就医管理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与普通疾病住院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