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家居维权证据先行

王朝家饰·作者佚名  2011-12-18

达芬奇事件一出,不少感觉受骗上当的消费者开始积极筹备维权,家居维权重新成为热点话题。在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过程中,应依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需要消费者自己去收集、保存证据,而其中很多在购买商品时就要有意保存。那么,究竟应该保存哪些证据,而哪些证据又最有效力呢?京华家居邀请专业律师为大家解答。

保存证据很重要

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仕平指出,在民事诉讼中,举证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作为消费者,在权益受侵犯而要维权时,同样也应承担举证的责任,要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所以,在购物阶段,就要有保存证据的意识。

有效证据三要件

那么,什么样的证据才是有效的证据呢?王仕平表示,有效的诉讼证据有三个要件: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关联性,证据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实;合法性,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形式包括:书证(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而如果是在胁迫、欺骗、诱导情况下做出的证据,如果证明是在胁迫、欺骗、诱导情况下做出的,也不属于有效证据。

购物须有证据意识

王仕平指出,消费者在购物时要有证据意识,在购买商品时,比较可行的办法是保留双方交易的证据,主要包括购物合同、购物凭证(如超市小票)和发票等。如果在使用过程中,消费者发现产品或者服务出现了问题需要维权,除了要有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交易的证据外,还要收集商品存在问题的证据以及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证据。

现在,不少消费者都会选择网络购物,购物过程中一般很少会有合同、发票。王仕平表示,此时网站的交易记录就是购物凭证。另外,与网店店主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辅助证据。王仕平也指出,聊天记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QQ、电子邮件等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因为这些证据属于可能会有被人用技术手段窃取账号伪装的情况,所以只能跟其他材料在一起证明。

录音录像效力有限

不少消费者会在与销售员等沟通时录音、摄像,但这样的证据有效吗?王仕平指出,录音、录像资料为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但由于视听资料可以被编辑,除非是录音、摄像时有公证人员在场,相对于书面证据而言,其证明力有限。对于视听资料,他推荐了一种其可作为有效证据的方式,“如消费者购物时间较长,可以证明交易的证据没有了,可在与商家事后沟通过程中录音,用来证明其在此处购买。若确实是数额比较大的交易,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请公证人员到场,将沟通过程录音、摄像下来。”

宣传页是重要证据

在这次达芬奇事件中,家具的材质和原产地的真假成为争议的核心。这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价值比较高,材质和原产地对于价格影响比较大的家居产品时,为了避免出现虚假宣传而导致的损失,在购买时更要注意保存证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表示,消费者可以保留网站宣传页、店内宣传彩页、合同等,看其承诺与宣传是否一致,有没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王仕平特意指出,有的商家在宣传资料上会偷偷做手脚,用小字标注“具体条款以合同为准”,这样就撇清了责任,消费者在看到类似宣传材料时要特别注意。

王仕平也提示,在签合同时,要在其中将材质用学名明确约定。对于产品的原产地,除了保存宣传材料外,还可以要求商家做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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