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0年11月开始经营销售的我的彩票投注站,于2007年1月12日被福彩中心任意的、无缘无故、无根无据、不声不响的停供了彩票销售信号,两年半来,经过申诉、信访、上访,民政部门于2009年5月5日向我出具了《驻民文【2009】49号》文(该文也是针对我的信访诉求向信访局联席办提交的调查报告,该文件的签署日期是2009年4月6日),该文件却维持了本不存在的所谓“市募捐办(即市福彩中心)撤销其投注站的决定是正确的”,而在该文件所附的三个附件中,却没有见到“市募捐办撤销其投注站的决定”文件!而且在个文件中,还存在弄虚作假、指鹿为马、前后矛盾、颠倒黑白、强词夺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给我乱扣“莫须有”帽子!甚至在回来的信访过程中出具假文件(该文件的附件2 、附件3)。
在该文件中,民政部门对我提出的赔偿要求,让我按合同法通过司法诉讼去解决!
我的问题是:如果通过司法诉讼,我的诉讼权在诉讼时效之内吗? 为什么?
另外,福彩中心与投注站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福彩中心与投注站签订了销售彩票协议,福彩中心向投注站发放了销售许可证,这是一种行政许可吗?为什么?
只有不幸的人们,才能去打官司!争得过强势群体吗?!
信访是没有时效限制的,但诉讼是有严格的时效限制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和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你与福彩中心的纠纷是2007年1月12日发生的,到今年同月同日就到期了。
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这里只有因诉讼才能引起时效的中断,显然是不包括信访期间的。
福采是民政部门的开办的,是替政府筹集民政福利基金,你作过这一行,应该是知道的。所以,福彩中心向投注站发放销售许可证,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