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5月16号进入一家私企的,说是1-3个月的试用期,工资是压一个月一开的,现在是8月5号.
一开始工作还可以,但后期加活还加班,而且现在快到中秋,公司资金回流慢,所以说压我们六月半个月的工资,七月,八月工资要十月十号一起发.是没有取得我们工人同意的.
正巧我现在有点事,要离职.可是公司说没有人交接我,所以不让我走,如果我走的话,说一分钱工资拿不到,所以我想问问我要怎么办.
如果有此书面通知,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给付工资。
1、首先需要确认你是否已经与该私企签订了劳动合同?因为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内的。
2、如果你确认现在仍在试用期内,则只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私企你要解除劳动合同即可。三天届满,无论私企同意与否,你与私企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终止。
3、公司因资金回流慢,压我们六月半个月的工资,以及七月,八月工资要十月十号一起发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是不能够接受的。
基于以上分析,你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与私企的劳动关系;有权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扣押和拖欠的工资;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还有权要求私企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时间从进入私企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