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行为涉法问题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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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通往B市的交通线路一直由取得合法营运执照的甲汽车客运公司经营.春运期间,由于交通流量增大,A市为了缓解春运期间的运输压力,欲对该市通往B市的交通运输线路进行重新分配.春节前某日,该市主管交通的副市长召集交通局、春运办、公安等部门负责人,对A市通往B市的交通线路进行了研究,并以市政府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由A市的另外一家乙汽车运输公司承担春运期间A市至B市的运输任务,甲公司在春运期间不再承担该路段的运输任务。甲公司不服,认为市政府的会议纪要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对于交通运输经营权的资源分配,政府应当如何分配?本案市政府的做法是否合法?

2、A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本案的诉讼参加人有哪些?其诉讼的主体是什么?

1、对于交通运输经营权的资源分配,政府应当如何分配?本案市政府的做法是否合法?

··特殊情况,政府临时应急调整,并无不当。不过,应当对A公司做出新的安排,不能闲置和冷落。

2、A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不属于。 这是首脑机关的工作内容,具体下达执行命令的是交通管理部门,那才是具体行政行为。

3、本案的诉讼参加人有哪些?其诉讼的主体是什么?

··A公司和交通局(或者客运管理部门)。

1.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于有限自然资源、公共资源,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很显然,本案A市政府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就直接将春运期间的经营权确认乙公司,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

2.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该会议纪要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也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排除行政诉讼受案的行为类别。该会议纪要是针对具体的事项就特定的主体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

3.诉讼参加人:A市人民政府(被告)、甲公司(原告)、乙公司(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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