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后,一审法院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受理,一方提起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裁定为侵权纠纷(侵权地)驳回了上诉。
请问,管辖权异议上诉中是以合同履行地认定错误为由提起的,且一审法院是以合同纠纷受理的,上诉中没有提及案由的事,二审法院能够直接将案由认定为侵权吗?
能提供一下具体法律规定吗?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依法上诉。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也一律使用裁定。对于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作出正确的裁定。
《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究竟案由是哪一种,建议根据诉状及双方陈述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