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军刑事诉讼
美军实行不同于平民的军事司法制度,其刑事诉讼可分为五个主要阶段。
对军人犯罪展开调查,是美军刑事诉讼的发端。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及性质不同,案件调查权由不同的部门和人员行使:对于吸食毒品以及盗窃等罪行较重的普通犯罪,由军队专门设立的刑事调查机构调查;对于罪行较轻的普通犯罪和大多数纯军事犯罪,分别由治安警察和宪兵进行调查;对于罪行轻微的犯罪,军人疑犯的指挥官可自行调查,也可将案件调查权授予其他军官行使。
美军刑事诉讼的第二阶段,是指挥官对调查终结的案件酌定处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指挥官可有四种处理方式:一是撤销案件。该方式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经查明,被告确属无辜的;有罪证据不具有可采性的;指挥官有其他理由认为案件不应起诉的。二是采取行政措施。如指挥官认为采取行政措施对于犯罪军人可取得最佳矫正效果,他有权决定不将案件作刑事案件处理,而采取训诫、被迫退役等行政措施处置。三是非司法处罚。对于罪行轻微的犯罪,被告的指挥官有权即时实施非司法处罚。四是提交军事法庭审判。如指挥官认为罪行较为严重,他有权确定指控的罪名,并向军事法庭提起刑事诉讼。
军事法庭对指挥官提交的案件进行审判,是美军刑事诉讼的第三阶段。军事法庭作为第一审军事审判组织,分为初级、特别和高级三种:初级军事法庭由一名军官担任主持人,负责审理罪行较轻的士兵犯罪案件;特别军事法庭负责审理军官犯罪案件以及罪行较重的士兵犯罪案件。高级军事法庭属最高级一审军事审判组织,审理最为严重的军事犯罪案件。
军事法庭的判决非经复核不得生效,因此,对军事法庭判决的复核,是美军刑事诉讼的第四阶段。这种复核按以下步骤进行:军事法庭的判决作出后,该判决自动进入由军事法庭召集当局(美军军事法庭是由不同级别的军事指挥官临时召集,该军事指挥官称军事法庭召集当局)主持的复核,召集当局可减轻处罚或以新的处罚替代,但不得加重对被告的处罚。
对于经复核的判决,被告有权向武装力量上诉法院乃至最高法院上诉,这是美军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武装力量上诉法院由总统任命的五名平民法官组成,仅就有关法律问题的上诉作出裁决。对于该上诉法院的裁决,被告和政府均可请求最高法院以调案复核令状的形式调案复核。是否签发此种令状调案复核,完全由最高法院自由决定,实践中这种复核极为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