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台企的北京分公司已经工作快4年了,没有签订 (劳动合同) 现在总公司把北京分公司转让给其它人做。公司和我们说,要我们自己迟职,要不就去接手的公司工作,我不想接着做了,请问我们能得到赔偿吗?怎么赔偿?希望尽快回复 谢谢。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08年开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每一个月要支付两倍工资;如果延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基本上说,第一年的双倍工资是可以得到11个月的,第一个月不能计算在内。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否则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的补助为每工作一年多支付一个月工资。
谢谢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