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联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法人组织应当登记而未登记是不是就可以作为其他组织参加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