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与一商场签了一份租凭合同。期限为3年,我付了一年租金和6千多压金,每月还要交800元管理费,由于生意不好,我做了3个月坚持不下去了,便停交了2个月管理费,商场在我一个月没交管理费的时候给我发了一份收回商铺的通知,又在前几天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私自把我点铺里的货,和撬开我的柜子把里面我的东西收了。因为合同里有规定: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及开业赞助费不予退还,乙方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甲方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制乙方搬迁,留置乙方货物并向乙方追偿。a:托欠应缴任何款项及费用达7日以上(含7日)或本合同约定应报备案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报经甲方备案。我就违反了这一条。他们这么做对吗?我该怎么办?请指教,万分感谢!
就本案的民事部分,从您的表述中来看,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您也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他们有权留置“在他们掌握范围内的您的财务”。
但是,既然您的东西是锁在柜子里的,那么就证明还没有被他们所掌控,他们是无权留置的。
从刑事上来说,他们私自撬开柜子是违法行为,你可以选择报警。说商场盗窃。
但是您违约了,必要的责任是需要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