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我现在在该公司工作满十年了,并且恰好今年合同到期(合同到期时准确时间是10年余5个月),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的疑问是:
1、如果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吗?因为合同自然到期了呀。
2、如果因为满十年,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那么是10个月?或者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近三年的三个月工资?
非常感谢!
你在公司工作满十年了,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公司应当与你续签,如果公司不续签,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都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要求公司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二条 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九十七条 第三款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您的述说并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您的公司应该与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如果公司不与你签合同,你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根据是第四十四第一项和四十六条第五项。
2,根据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您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是三个月工资。
提醒一点:
1,您有权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如单位想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您也可以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如果最终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根据八十二条第二款,你可以要求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