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卖方交货后,买方拖欠部分货款拒不支付。合同约定:买方支付全款前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纠纷由买方住所地法院管辖。请问:
1,对于该合同欠款,买方能以侵权为由起诉卖方吗?
2,如果可以起诉卖方侵权,那么是否可以主张卖方所在地为侵权结果地从而规避合同中关于诉讼管辖的约定?
论述的越详细越好啊!
楼主的意思我非常明确:那就是买方想通过改变案由,避开“纠纷由买方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管辖约定,改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个人认为这一诉请理论上应该可以讲得通的。理由是:
1、对于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就违约和侵权进行自由选择。虽然,买房未能及时付款不能因此确定其侵犯其财产所有权,但侵犯卖方的债权是完全成立的。
2、民诉法司法解释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债权侵权案件,我认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应该是接受货币的买方。如果这点还不能确定的话,侵权结果发生地则肯定是卖方所在地了。
所以,卖方法院可以被确定为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依侵权立案,卖方法院应该依法管辖。若被告以约定管辖为由提出异议,原告可以以约定管辖是针对合同纠纷、对侵权案件并不适用为理由进行抗辩。
但是,尽管如此,我同时也认为,这一请求在实践中将很可能行不通。理由是:法院首先认为这是一起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对这一合同纠纷当事人已经选择约定管辖,应予尊重。如果一方当事人以侵权案件进行管辖规避,民诉法的约定管辖将成为一纸空文。
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卖方交货后,买方拖欠部分货款拒不支付。合同约定:买方支付全款前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纠纷由买方住所地法院管辖。请问:
1,对于该合同欠款,买方能以侵权为由起诉卖方吗?
2,如果可以起诉卖方侵权,那么是否可以主张卖方所在地为侵权结果地从而规避合同中关于诉讼管辖的约定?
首先,我认为这不是侵权,只是违约。因为拖欠货款并未侵犯卖方任何权利。
然后,即使是侵权,我觉得也只能认为侵犯债权,债权的侵犯地还是在买方所在地(买方付款行为发生地)。
我觉得,你想要规避不利管辖,其实是行不通的,在实践当中,法院基本不会针对你的实体情况进行审查,一般是看到合同引起就认定是合同纠纷,也就是违约。
合同欠款只能以违约为由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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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哪方面出问题就从哪方面寻找突破口
不能追究侵权,只能通过合同违约。第二题也就不用回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