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对《物权法》的理解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对于非公共利益的拆迁,住户可以拒绝转让房产,此种情况下,不应剥夺所有人的自由意志,所以此种情况下,假如拆迁赔偿价格协议不拢,应该不存在开发商向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拆迁问题。
这样理解对不对?
对于商业开发的地产项目,一般开发商都会与原住户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的,开发商不得强行拆除,从这个角度来说,物权法赋予了公民有权利拒绝开发商补偿协议的权利.但从社会实践的角度来说,这种权利又很难得到保障.往往实践中开发商采取暴力拆迁/停水停电的方式迫使业户同意拆迁协议,住户的权利受到侵犯维权的成本也是相当高的,如果有多数业主不同意拆迁,那么在谈判时还会有回旋的余地,如果只是一家业主,处于地方政府利益的考虑,个别业主的利益必将得不到保护,因此,如果能协商,在合理的范围内达成一致避免发生长期拖延,对业主来说还是有利的.
弱势群体还有资格和强势者平等对话的权利吗?!、??
纯商业开发房产,假如住户不同意开发商的拆迁补偿报价,可以拒绝置换吗?
··如果价码不合理、不公平,被拆迁人吃亏,可以拒绝开发商的无理要求。 但,被拆迁人也要合理合法的考虑整体利益,不能漫天要价。 否则,开发商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评估,诉讼解决补救,进入法院的执行程序。
绝对是可以的。